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Chinese celebrities will be successful cultural research )是由国内外著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并经政府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一个由全球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名人的成功不断激励子孙后人,对社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贡献巨大,充分体现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我们团结海内外知名华人及名人文化工作者,弘扬名人精神,颂扬名人光辉业绩,总结名人成长经历,反映名人愿望与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发现名人、推荐名人、表彰名人、造就名人、保护名人合法权益,推动中华名人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从而体现中共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是联系国内外知名华人、国际友人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开展活动。热情欢迎政界、商界、教育界、文艺界、金融界、医疗界、体育界等领域著名人士参加注册,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将成为各国知名人士高层次对话的场所,满足了众多中华名人希望在国际间加强对话、寻求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对加深海内外名人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促进国际社会间政治、经济、贸易、科技、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每年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世纪名人论坛”和“华夏世纪风云人物100强颁奖大会”, 为了高度推广名人事业建设,推出“华夏世纪企业名人100强”、“ 华夏世纪教育名人100强”、“ 华夏世纪医学名人100强”、“ 华夏世纪策划名人100强”、“ 华夏世纪艺术名人100强”五大排行榜及系列子榜。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成立以来,按照协会《章程》,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了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服务,为各界名人搭建了交流的平台,为各界人士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将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为切实增强海内外华人的民族凝聚力,全面促进国际间知名人士的友好交流和共同发展而努力。协会将为会员提供高质高效的“一站式终身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招商引资、权益保护、高层公关、国际合作、包装推广、策划、咨询、培训等领域。欢迎全国各界知名人士加盟,共享商机,共聚人脉,共创未来。
欢迎您的参与,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将会更加精彩!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
(China successfully celebrity culture study )
第二条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是由国内外众多军政名人、科技名人、学术界名人、商界名人提议和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大型文化研究协会;在中国领土政府管辖下合法登记。
第三条 本研究会是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知名华人间的交往和友谊,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宗旨,以“发掘名人、组织名人、推荐名人、宣传名人、表彰名人、研究名人”为主题,以“总结、学习名人的优秀美德与成功创业经验,从而启迪世人、回报祖国、回报社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大型研究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评比和表彰优秀名人在社会各领域做出的成绩,引导社会潮流良性循环发展。
- 加强中华名人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会员与国内外各地区政府、企事业单位间的多方面联合、业务合作与经验交流;
- 组织各种中华名人之间的联谊活动,开展学术讨论、文化艺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展览展示、科学普及和推广、科技成果展示、各种会议、论坛讲座、信息交流等咨询活动。
- 负责协助协会成员开展经济、教育、科技、医药、财会、文化艺术、人才交流、企业、产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 积极发展会员,协调会员与政府各部门、各商会、协会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保护和维护社会名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会员声誉,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全面服务;
- 指导和协调各地名人团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培训教育,以提高名人文化研究工作者的素质;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在社会各个领域内有突出业绩的华人,由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由该单位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科研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选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自荐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是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本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状况好,可以适当延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
(一)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工作;
(二)做好理事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联系沟通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话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对本会创建和发展做出贡献的本会会员,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名誉职务可以连任。本会设顾问若干名,聘请对本会有贡献的社会人士,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成功名人文化研究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